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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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0-05-18 来源: 点击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007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广大学生开展校园文化、科技、艺术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本中心的活动功能与教育功能,对在活动中心办公的学生团体办公室进行有效管理,创造良好的办公、活动和交流环境,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团体发展,依据学校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校区学生活动中心的所有使用单位、个人及场地。

第三条    在中心举行的各项活动必须具有正面教育意义。

第四条 中心场地包括:负一楼水榭咖啡屋及其他暂时空闲房间,一楼又康超市临时仓库及周边走廊,二楼多功能舞厅,就业指导中心及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校学生会办公室等团体办公室和会议室及仓库,三楼,心理咨询室和排练室等。

第五条  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校师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考虑校外单位的使用申请。

第六条 中心活动时间的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为原则,活动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条 中心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学生处委派勤工助学学生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擅自占用、使用中心场地。

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生活动中心由学生处统筹管理,并接受校团委指导。

第十条 申请活动中心多功能舞厅的单位,依据多功能舞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中心的各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守则。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中心设立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事务,由学生处具体指导,对学生活动中心进行管理。进入活动中心的所有人员应自觉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三条 由勤工助学中心定期对活动中心个单位办公地点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办公地点安全卫生检查,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坚持公平、透明原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三次以上(含三次)安全卫生检查不及格或者严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直至取消在中心办公资格的处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具体到个人,实施定期定点检查,以保证办公地点的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管理时间办公。

第十八条  办公地点应注意防盗,保护好贵重物品,如果发现丢失财物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办公地点应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办公地点吸烟,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禁止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办公室,禁止在办公室点燃明火、焚烧物品。

 第二十条  办公室的安全通道须保证其畅通,禁止在公共通道处摆放杂物。如遇意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在办公地点非法集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室饮酒、打牌等其他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的办公人员须爱护公众设施,各学生团体应对团体内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完善办公室的消防设施,发生紧急状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关好门窗水电方可离去,不得留宿。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须建立起各自的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具体到个人。定时实施值班,并对各自的办公地点进行打扫,保证办公地点的整洁。

第二十六条  办公地点所有家具(桌子、凳子、柜子等)需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办公地点的墙壁上、柜子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启示和传单。

第二十九条  禁止随意摆放杂物,乱扔垃圾。

第三十条   禁止在办公室随地泼水、随地吐痰。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办公地点进行装修和其他损及办公室卫生状况的活动。

                         

 

第五章 多功能舞厅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多功能舞厅用于学术、科技、文艺、庆典、集会、招聘或学生团体活动,非经核准不得从事其它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心场地由勤工助学中心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场馆的清洁卫生、设施维护、保养由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勤工助学中心协同校后勤管理处定期检查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多功能厅现有设备:

  (一)舞台:长8米 宽4米 高1.2米 共四个幕头;

  (二)成套灯光、音响;

  (三)观众席:可容纳500人;

(四)舞厅旋转灯等;

  (五) 活动桌椅:桌子40张、靠背椅500张。

第三十六条 多功能舞厅使用安排上遵循校级活动优先兼顾院系、社团活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活动中心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核准中心收费使用之前,中心免费向本校学生开放,由此所产生的水、电、空调及工作人员加班费用由学校、学生处支付。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行政等部门因公务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优先使用中心场地;如场地业已借用,借用单位一般需避让,但可要求延期使用场地。

第四十条 借用单位的申请经核准后,原则上不能提前或延期使用场地,不得无故要求退费。

第四十一条 凡申请借用中心场地的,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学生处网站下载。申请表中须叙明活动的性质及内容,并经单位盖章或指导老师签名确认。若涉及校外单位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请呈递经相关部门审批过的申请表,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活动所产生的水电、空调及人工费用需自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借用申请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学指导老师处初审并登记使用时间。经审核后,送交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批准后,须于使用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借用手续。再将审核表送交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相关部门最后确认,同时递交灯光、音响各设施使用的详细要求。如有冲突,将根据校级活动——学院活动——学生团体活动的先后次序综合考虑。

第四十三条 借用单位的申请经批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两次或以上者,该学期不再受理该单位借用申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举办活动的时候必须有一位指导老师或辅导员在场,并指导学生维持秩序。

第四十五条 举办方提前3天将灯光和音响的详细要求提交给多功能厅的管理人员,并在活动进行时提供人员协助工作人员调灯光音响。

第四十六条  借用单位应爱护中心各种器材、设备,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者,应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十七条 场地借用单位在借用器材和场地时,应细心检查,如有损坏应向中心管理人员及时提出处理要求;如在借用期间发现损坏,按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处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相关规定;

(二)   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

(三)   未经许可不得在场内张贴海报、宣传标语等;

(四)   不得携带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场内;不得在场内饮食。

(五)   各单位应于借用期间内布置场地,借用后应恢复原状,并搞好清洁卫生;

(六)   属于借用单位自带的各项器材,借用单位应于借用期结束后自行清理,中心不负责保管;

(七)   晚间熄灯前,在多功能物体活动的人员应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不得留宿;

(八)   借用申请批准后,所借场地不得自行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四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举办方负责清理演出道具、横幅等,并做好多功能厅的清洁卫生。

第五十条 活动结束后,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卫生、设备并做记录后,举办方负责人可签名离场。不良记录会影响该部门以后对多功能厅的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处。